人民网澳门4月19日电 (记者富子梅)经过继续重视及评价不动产商场状况,依据不动产商场环境的改变,澳门特区政府提案并获立法会审议及经过第5/2024号法令《撤销与不动产需求办理相关的税务办法》,自4月20日起全面撤销触及不动产的三项印花税,包含特别印花税、额定印花税及获得印花税。
一起,澳门金融办理局宣布楼宇按揭新指引,自4月20日起,撤销非澳门居民的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办法,澳门居民及非澳门居民按揭成数上限一致为百分之七十(澳门居民置办经济房子按揭成数上限保持百分之九十),并暂停施行按揭借款利率上调两个百分点的压力测验要求。
——特别印花税,在获得后未满两年移转所获得的住所单位、商业单位、写字楼及车位,移转人无须交纳移转楼价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特别印花税。
——额定印花税,非澳门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获得住所单位无须交纳获得楼价百分之十的额定印花税。
——获得印花税,获得第三个或以上住所单位无须交纳获得楼价百分之十的获得印花税。
在上述法令收效前已作出移转不动产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仍适用原有法令规则,尤其是相关的结算及处分规则。在该法令收效前获豁免获得印花税的人士,在法令收效后即便获豁免的不动产在宣布相关免税笔据未满三年内非根据承继原因移转,原获豁免的获得人亦无须交纳获得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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