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题为《涤清浊流规范市场——药品打假治劣轨迹回眸》,《中国医药报》2008年10月25日A07版。本次推送时作者略有增补。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规定了“制造、贩卖假药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此时,还没有“劣药”的概念。制造、贩卖假药入刑要考虑“营利”的主观故意,要产生“危害人民健康”的结果。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变质不能药用的,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均按假药处理。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或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为劣药。《药品管理法》第50条、第5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984版《药品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84版《药品管理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刑法的类推适用,根据1979版《刑法》第79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7年刑法修正后,已经废除了对刑法的类推适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8、49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罚款幅度,《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了应从重处罚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情节。
1985年披露并查处的福建晋江假药案,是《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后轰动全国的案例。福建省晋江地区从1982年9月到1985年4月,曾有五十八家假药厂,伪造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审批文号一百零五个,非法生产、销售一百四十二个品种,并销往全国各地。晋江的假药制售主要集中在晋江地区的陈埭镇,这些假药厂多是农民集资合办的,仅这个镇的涵口村二十二个厂家,两年间非法生产和销售假药的金额达二千万元。[1]而且陈埭镇的领导人在背后支持、怂恿和直接参与生产假药。
晋江假药打入全国医药市场的途径有三种:一是靠外地国营厂或“公家”制药厂的金字招牌骗取用户信任;二是通过陈埭镇企业经理部或镇工商所的保健饮料厂外销;三是靠各厂和社会上的供销人员四处推销。这些推销人员跑遍全国,依靠虚假宣传和送礼行贿,非法推销假药。[2]
中央主要领导对晋江假药案极为重视,批示“对晋江假药案要严厉查处,该开除的开除,该判刑的判刑,领导责任一定要追究,不能马虎了结,不能说说而已,要坚决处理,不能手软”。到1985年7月,五十八个假药厂已全部停止生产、销售;拆除了制造假药的设备;烧毁和封存假药一百九十四箱;退赔假药款一百四十二万多元,并决定对生产假药的厂家实行经济处罚。[3]
中央纪委常委在19857月27日和31日听取了福建省委、省纪委关于晋江假药案查处情况的汇报,并就此进行了座谈。中央纪委认为,在福建省委领导下,贯彻中央纪委“公开信”精神,对查处假药案做了不少工作,但同中央纪委“公开信”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比如某些领导干部对制造销售假药问题的性质及其严重性、危害性还认识不足,应当追究的责任还没有追究,还有一些较重大的问题尚待查清。这些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中央纪委认为,对参与制造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必须从快从严、依法惩处。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党籍的开除党籍,该法办的法办,绝不应纵容姑息。晋江地区制造销售假药长达三年之久,地委和行署党组是知道的,为什么不管?要按照“公开信”的要求,坚决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者的责任。
为了彻底查清假药案问题,中央纪委认为,福建省及晋江地县各级党委要从指导思想上提高对制造销售假药问题的认识。假药就是假药,别的解释都是开脱。制造销售假药,违背社会道德,危害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是一种坑国害民的犯罪行为,与改革、开放及搞活经济的方针政策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一定要从建设两个文明的高度,认真检查经营指导思想,吸取教训,使晋江地区各项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人民日报》1985年8月5日】
1986年9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晋江假药案”中有关制造、贩卖假药的犯罪分子进行终审公开宣判,案犯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名,1年6个月至8年有期徒刑的7名,有期徒刑缓刑的4名,免于刑事处分的3名。[4]对“晋江假药案”的处理,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和威慑力,保证了《药品管理法》的实施。
晋江假药案的影响波及全国,仅兰州药材站就购进福建晋江假药十四个品种,十七万一千八百多盒。1985年6月,甘肃省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等部门在兰州市东方红广场公开销毁了包括这些假药在内的一批伪劣药品。假药劣药在全国的肆虐,即使首都北京也不能幸免,1984年至1985年6月,查禁伪劣药材和药品六十余种,约十三万公斤,价值约二百五十多万元。1985年7月3日,北京在永定河畔烧毁了一部分假药、劣药,并组织了伪劣药品展览。[5]
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了《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对于当前出现的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抓紧从严打击。对已经发现的这类案件,有关政法部门应当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同动作,迅速查实案情,及时依法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经济制裁代替判处刑罚。
卫生部于1985年7月15日向全国发出了“关于认真查处假药案件的紧急通知”传真电报。通知指出,对于制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案、要案,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派出检查组,查清违法事实,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销毁存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吊销准许证等行政处罚;对导致非常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后果的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要绳之以法,提请公检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从严打击;对于包庇、纵容者也要按照中央委员会给晋江地委、行署党组的公开信的精神,按党纪、政纪和法纪予以处理。通知还要求各级药检所加强药品抽验工作,深入药厂、医药经营部门、医疗单位,检查监督,抽取药品进行检验,发现假药、劣药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严肃处理。
1985年7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迅速查清本地区有无制售假药的不法者,有无生产未经批准的药品,有无外省、市在本地区联营的药厂用外省、市批准的文号生产的药品。要查清社会上的假药是如何进入医药商业流通领域和医院及造成危害的情况。各地医药管理部门把贯彻《药品管理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大检查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线日公开信的精神,对查出制售伪劣药品和参与假药案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有关领导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查出的假药、劣药要立即封存,听候处理。
1985年9月20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非法所得,处以该批假药所冒充的药品的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对制售假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劣药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该批劣药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对制售劣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不能使其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在1985年,全国查处了各种假劣药品案件11300多起,金额达18067万元。自1985年夏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全国共依法查处假劣药案件近4万起。
1987年8月5日卫生部等发布实施了《假药劣药报告制度》,该文件重申了《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和劣药的规定情形,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凡属制、售假药劣药案件,自案发之日起,经查证属实,即应填写表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抄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情报处。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一些地区,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有的地方国营主渠道也销售伪劣药品,有的地方以生产销售伪劣药品为生,发展成为“假药专业村”,这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6]
1991年,湖南省用了半年时间全面清查假药,对120个县市的4万多个医药卫生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7000多家经销或使用了假劣药,其中90%以上是乡以下卫生院、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店。这次行动共查出各类假劣药品128种,计片剂2400多万片,针剂1400多万支,挖出5个销售假药的黑团伙,取缔了4处假药分装基地和一家印制假药标签的工厂。[7]
1991年底,广西玉林地区组成由公安、卫生、医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案组在沙田乡挖出了特大假药制售团伙,共查获各种假药片17袋共600公斤,假药原料1507公斤,假药商标纸5890多张,这些假药的销售范围涉及广西、广东、湖南、贵州等省区。[8]继玉林之后,广东阳江市破获了一个规模更大的假药制造黑窝点。据介绍,仅收缴的假药就堆满了十几间农舍,可卖200多万元。[9]
1992年6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0]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假药劣药报告制度,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1992年7月,国务院副秘书长徐志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电话会议上强调,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追究,不得以罚代刑。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假药、劣药集散地,要报请有关领导部门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这时,制售假劣药的违法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一是假药品种已扩及到常用的治疗性化学药品,如假麦迪霉素、假红霉素等;二是数量大;三是假药混进了药品流通的主渠道,危害更大。广东省高州县医药公司销住广西芩溪县的假利福平胶囊已使7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11]
1992年下半年,全国掀起了一个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高潮,由国务院经贸办负责牵头组织,日常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假药劣药是这次打击的重点之一。1992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1992年11月卫生部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了《全国打击制售假药劣药专项斗争成果展览》,总理为展览会题词“提高药品质量,保证人民健康和安全。”
在1992年,河南省上蔡县农民白武松以限制性剧毒药“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冒充“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和“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造成7名儿童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当时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最高法定刑期间为7年,最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判决白武松犯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1993年8月26日对白武松执行了死刑。[12]白武松案暴露中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量刑过轻的现实。正如有药贩子所炫耀的,“我又研究了大量有关药品经营的法律和文件,发现卖假药就是被抓住了,最多只判7年刑,平均一年等于几万元,合算。”[13]
在白武松事件发生后不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该决定作为单行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量刑呈加重趋势,提高了法定刑。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中所提及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刑法》中所提及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在1985年至1994年间,全国共查处假药劣药10万余起,销毁假劣药品价值8亿多元。随着药监管理部门对假劣药品查处力度的加大,随着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加重,有效地涤清了假劣药品的浊流,维护了人民的用药安全。
[1]参见新华社:《卫生部调查组赴晋江县查处假药案》,《人民日报》1985年7月9日。
[2]林群英、睁祖庵:《晋江假药案初析》,《人民日报》1985年7月13日。
[3]邢思邵:《的公开信在晋江反响强烈 查处有进展追究要彻底》,《人民日报》1985年7月16日。
[4]蔡清河、林群英:《福建审理晋江县陈埭镇制造贩卖假药案 依法判处蔡绍利等十四名罪犯徒刑》,《人民日报》1986年9月12日。
[5]张述圣、黄威:《兰州、北京销毁一批假劣药品》,《人民日报》1985年7月4日。
[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1992年6月2日发布)。
[7]顾洪洪、朱敏慧、汤李梁:《假药浊流何其汹涌——千里追踪假药纪实》,《人民日报》1992年7月6日。
[8]《玉林挖出制销假药团伙市场报发表评论溯流寻源捣黑窝》,《人民日报》1992年3月1日。
[9]顾洪洪、朱敏慧、汤李梁:《假药浊流何其汹涌——千里追踪假药纪实》,《人民日报》1992年7月6日。
[11]朱剑红:《制售假药劣药屡禁不止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 国家将整顿医药市场》,《人民日报》1992年7月23日。
[12]参见宋华琳:《危机时刻与规制变迁:公共议程的设定与美国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形成史》,载《南开法律史论集(2007)》,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13]顾洪洪、朱敏慧、汤李梁:《假药浊流何其汹涌——千里追踪假药纪实》,《人民日报》1992年7月6日第1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