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春达印花洗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编号:管31粤S00314(19)、管道规格:89mmX4mm、下次检验日期:2022-09-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的规定
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处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