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7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6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胖子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22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胖子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3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6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216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嗨七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小台芒(芒果),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21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嗨七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3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45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4元,罚款4000元,合计罚款4144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胜亮副肉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乌骨鸡,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13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胜亮副肉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2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84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于2022年4月28日因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53元,并处以罚款3400元,合计罚没款3404.53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张守华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桑葚,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28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张守华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7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9元,合计罚没3015.9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李泊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桑葚,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28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李泊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6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第82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总计罚没款304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张春峰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桑葚,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30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张春峰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5月2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6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302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